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自强自立、刻苦学习、克服困难、早日成才,特设立“学院学费补助”。
第二条 学费补助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第二学士学位,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孤儿或烈士子女,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学费补助资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学费。
第四条 评定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在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之内),生活俭朴。
第五条 学费补助每学年评审一次,具体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
第六条 评审程序
(一)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学费补助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按学年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学院学生学费补助申请审批表》。
(二)在分管学生工作书记的领导下,各学院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受理学生申请材料,提出享受学费补助的初步名单,以适当的方式、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 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三)学生工作处审核汇总初评名单,提出享受学费补助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通过,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3 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计财处根据评审后的学费补助名单发放学费补助。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本学年学费补助申请资格: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
(二)有赌博、吸烟、酗酒、网络成瘾等不良嗜好;
(三)因个人高消费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四)经常迟到、早退、旷课或不参加班集体活动。
第八条 对故意隐瞒实情,弄虚作假,经核实情节严重者,取消学费补助受助资格,追回所发学费补助。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20 年秋季学期起实施,《关于修改<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药大学〔2014〕184 号)中学费补助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