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帮助因遭遇突发情况而造成临时经济困难的学生度过难关,顺利完成学业,特设立“学院临时困难补助”。
第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分为两级管理。计财处按照每生每学年30 元和10 元的标准分别划拨至各学院和学生工作处,用于学生的临时困难补助。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因突发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条 申请程序
学生发生临时经济困难,可向学院提出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学院审核通过后,可以给予适当补助,每生每次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500 元。有特别困难的,可以由学生填写《学院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经学院审核,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助。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20 年秋季学期起实施,《关于修改<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药大学〔2014〕184 号)中临时困难补助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