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药大学〔2019〕367 号

发布时间:2020-05-26浏览次数:38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帮助因遭遇突发情况而造成临时经济困难的学生度过难关,顺利完成学业,特设立“学院临时困难补助”。

第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分为两级管理。计财处按照每生每学年30 元和10 元的标准分别划拨至各学院和学生工作处,用于学生的临时困难补助。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因突发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条  申请程序

学生发生临时经济困难,可向学院提出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学院审核通过后,可以给予适当补助,每生每次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500 元。有特别困难的,可以由学生填写《学院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经学院审核,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助。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20 年秋季学期起实施,《关于修改<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药大学〔2014184 号)中临时困难补助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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