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专项助学金评选办法

药大学〔2019〕375 号

发布时间:2020-05-28浏览次数:323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专项助学金的规范管理,更好地发挥专项助学金的资助育人功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助学金是指社会各界或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助学金,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成长成才。

第三条  专项助学金一般以设助单位或个人名称命名,特殊情况下可按照设助单位或个人的要求命名。

第四条  学校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和统筹专项助学金的设立及管理,学校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或有关学院承担与设助单位(个人)联系、洽谈、签订协议、评选及发放专项助学金等具体事宜。

第五条  专项助学金设置

(一)设助期限为5 年及以上、每年资助额度在10 万元及以上的专项助学金,由学

校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委托办公室直接管理;

(二)设助期限少于5 年或每年资助额度在10 万元以下的专项助学金,由学校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统筹安排至学院管理。其评审和颁发方式由学院与设助单位(个人)协商确定,并由学院行文公布。各学院专项助学金的设立,应接受学校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的领导、监督,评比条例、评审结果须报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六条  评定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在评定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之内),生活俭朴;

(六)设助单位(个人)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专项助学金的评审一般应根据各专项助学金条例要求,由学生工作处分配确定各学院的资助名额;

(二)各学院在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辅导员、班团干部、学生代表按照比例组成评审工作小组,根据学校下达名额,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评审,提出初评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和有关材料按要求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核;

(三)学生工作处审核申报情况,提出专项助学金获助学生建议名单,报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3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行文公布,并抄送设助单位或个人;

(四)学校计财处(或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按资助名单向学生发放助学金。

第八条  其他事项

(一)专项助学金各项之间原则上不可兼得,特殊情况下可按照设助单位(个人)的要求兼得;

(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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