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 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我校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奖励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 元。
第三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在评定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
1.未办理学籍注册手续者;
2.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3.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4.必修课有1 门以上(含1 门)出现考试不及格者;
5.必修课缺考者。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评定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须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25%(含25%),其中操行成绩80 分及以上,依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顺序依次评定;
6.家庭经济困难(在评定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之内),生活俭朴。
第五条 评定程序
(一)学生工作处每年根据国家下达的指标数,按各学院人数比例将名额划分到各学院;
(二)各学院在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辅导员、班团干部、普通学生代表按比例组成评审工作小组,根据学校下达名额,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组织评审,提出初评名单。在学院公示3 个工作日,广泛征求师生意见;
(三)学院将公示后无异议的初评名单及《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四)学生工作处根据申请情况,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批复;
(五)学校计财处按照中央主管部门批复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名单,向学生一次性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学校向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0 年秋季学期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以及具体实施细则的通知》(药大学〔2011〕113 号)文件中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