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专项奖学金的规范管理,更好地发挥专项奖学金的激励功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专项奖学金是指社会各界或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学生,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成才,报效祖国。
第三条 专项奖学金一般按照设奖单位或个人名称命名,特殊情况下可按照设奖单位或个人的要求进行命名。
第四条 学校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和统筹专项奖学金的设立及管理,学校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或有关学院负责与设奖单位(个人)联系、洽谈、签订协议,并承担评选及发放专项奖学金等具体事宜。
第五条 专项奖学金设置
(一)设奖期限为5 年及以上、每年设奖额度在10 万元及以上的专项奖学金,由学校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委托办公室直接管理;
(二)设奖期限少于5 年或每年设奖额度在10 万元以下的专项奖学金,由学校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统筹安排至学院管理。其评审和颁奖方式由学院与设奖单位(个人)协商确定,并由学院行文表彰。各学院专项奖学金的设立,应接受学校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的领导、监督,评比条例、评审结果须报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本专科生申报条件
1.本专科生在评定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专项奖学金评定:
(1)未办理学籍注册手续者;
(2)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3)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4)本专科生必修课有1 门以上(含1 门)出现考试不及格者;
(5)必修课缺考者。
2.本专科生申请专项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积极履行学生义务;
(2)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
(3)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中排名前50%,其中操行成绩80 分及以上;
(4)设立专项奖学金的企业或个人的其他要求。
(二)研究生申报条件
1.研究生在评定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专项奖学金评定:
(1)未办理学籍注册手续者;
(2)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3)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4)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喘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2.研究生申请专项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积极履行学生义务;
(2)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
(3)学习勤奋刻苦,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中排名前50%且科研态度严谨、创新能力强,
发表较高水平的论文或在某一研究领域成绩突出;
(4)设立专项奖学金的企业或个人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专项奖学金的评审一般应根据各专项奖学金条例要求,由学生工作处分配确定各学院的奖励名额;
(二)各学院在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辅导员、班团干部、学生代表等人员按照比例组成评审工作小组,根据学校下达名额,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评审,提出初评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和有关材料按要求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核;
(三)学生工作处审核申报情况,提出专项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3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行文表彰,并抄送设奖单位或个人;
(四)学校计财处(或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按照获奖名单向学生发放奖学金。
第八条 其他事项
(一)专项奖学金各项之间原则上不可兼得,特殊情况下可按照设奖单位(个人)的要求兼得;
(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20 年秋季学期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以及具体实施细则的通知》(药大学〔2011〕111 号)文件中专项奖学金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