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单项奖学金评选办法

药大学〔2019〕370 号

发布时间:2020-05-14浏览次数:412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勤于学习、勇于创新、甘于奉献,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和专项才能发挥,培养具有时代精神和创新能力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项奖学金是由学校设立的用于奖励在德智体美劳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三条  单项奖学金包含四种奖项:学习进步奖学金、文体优秀奖学金、学术优秀奖学金和突出贡献奖学金(以上奖项不可以兼得)。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单项奖学金。

第五条  评选标准和比例单项奖学金奖励比例不限,标准为每人每年600 元。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在评定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单项奖学金评定:

1.未办理学籍注册手续者;

2.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3.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4.必修课有1 门以上(含1 门)出现考试不及格者;

5.必修课缺考者。

(二)申请单项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三)单项奖学金的具体评比条件:

1.学习进步奖:评定学年第二学期必修课加权成绩比第一学期进步8 分及以上;

2.文体优秀奖:在省级及以上文体比赛中获奖的个人或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

3.学术优秀奖:参与省级及以上学术竞赛获奖(不含参与奖);或者在省级及以上公开出版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申报学生须为第一作者且“学院”应为第一完成单位;或者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申报学生须为第一发明人;或有其他学术成就;

4.突出贡献奖: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社会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为社会所公认;或者参与青年志愿服务活动,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机构颁发的优秀志愿者证书。

第七条  评选程序

(一)单项奖学金评选工作每学年评定一次,在9 月份进行。

(二)各学院在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辅导员、班团干部、普通学生代表按照比例组成评审工作小组,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评审,提出初评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和有关材料按要求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核。

(三)学生工作处审核申报情况,提出当年单项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3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行文表彰。

(四)计财处按照单项奖学金获奖名单向学生一次性发放奖学金。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0 年秋季学期起实施,原《关于修改<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药大学〔2014〕184 号)和《关于印发<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以及具体实施细则的通知》(药大学〔2011〕111 号)文件中单项奖学金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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