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2011年8月30日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对学生的科学管理和科学评价,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指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对学生在校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表现进行合理、科学地评价。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正合理、实事求是,真正体现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起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推进素质教育的作用。
(二)反映学生平时表现的客观情况。各班要建立学生平时表现的档案,及时收集数据和资料。
(三)坚持自我测评、群众测评和组织测评相结合,测评人员、测评过程及测评结果公开。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操行成绩(占总成绩30%)+学习成绩(占总成绩的70%),成绩保留四位小数。
第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进行(一年级上学期除外),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取两学期测评成绩的平均值,毕业时总测评成绩是在校期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平均的结果。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作为学生各类评奖评优的依据和参考。
第六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采用打分的办法,每项满分100分。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二章 操行成绩
第八条 操行成绩(满分100分)评估的主要内容是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内容,将操行成绩测评归纳为四个指标:学习态度及纪律30、社会任职25、社会活动25、宿舍卫生20。
第三章 学习成绩
第九条 学习成绩(满分100分)为必修课加权成绩,计算方式如下:
加权成绩=∑[必修课考试成绩×该课程学分]÷∑所有必修课学分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协调,由各院部系具体组织实施。各班级要成立由辅导员主持,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代表组成的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由测评小组负责本班级评分工作。
第十一条 各院部系应建立健全学生平时表现的考核、管理制度,由辅导员、分团委书记、学生干部负责搜集记录学生平时表现的原始材料。
第十二条 测评工作程序
(一)个人总结:学生对本人表现要写出书面总结,基本内容为:所取得的成绩、存在的不足、心得体会及努力方向。
(二)评分:由各班成立的测评小组在辅导员组织下根据学生平时表现成绩记录,依据测评办法对学生进行评分,填写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表。
(三)审核:辅导员负责汇总审核各班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同时将填写完备的综合素质测评表(一式两份)由院部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字并加盖院部系党组织公章后,一份留院部系,一份交学生工作处备案。
(四)依据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相关条例进行奖励和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各项考核条文中未包括的其他情况,可参照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各院部系可根据学校的测评办法,结合本院部系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测评细则,送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是一项严肃的工作,要维护测评结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复议的,由院部系负责受理学生对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的申诉。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在本、专科生中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