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以及《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分设3档,依次为3800元、3300元、28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在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之内),生活俭朴。
第五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名额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书面告知学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学校每年根据中央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按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将名额划分到各学院。
(二)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按学年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三)在分管学生工作书记的领导下,各学院结合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受理学生申请材料,组织评审,等额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以适当的方式、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四)学生工作处审核汇总初评名单,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通过,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工作处将我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于每年11月10日前报送中央主管部门。
(六)计财处根据评审后的国家助学金名单发放助学金。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本学年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资格:
(一)必修课有不及格科目;
(二)因各种原因被通报批评或处分;
(三)有赌博、吸烟、酗酒、网络成瘾等不良嗜好;
(四)因个人高消费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五)经常迟到、早退、旷课或不参加班集体活动。
第十条 本专科生在学制限期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对故意隐瞒实情,弄虚作假,经核实情节严重者,取消国家助学金受助资格,追回所发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2年秋季学期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药大学〔2019〕368号)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