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我校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培养具有时代精神和创新能力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是由学校设立的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包含三种奖项: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五条 评选标准和比例
(一)一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各学院学生数的4%,标准为每人每年3500 元;
(二)二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各学院学生数的8%,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 元;
(三)三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各学院学生数的18%,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 元。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在评定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
1.未办理学籍注册手续者;
2.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3.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4.必修课有1 门以上(含1 门)出现考试不及格者;
5.必修课缺考者。
(二)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爱党爱国爱校,拥护四项基本原则,道德品质优良,模范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2.热爱所学专业,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有较强的进取意识和创新精神;
3.自觉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4.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集体活动,善协作,重实践,团结同学,乐于奉献,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5.综合素质测评成绩须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50%,其中操行成绩80 分及以上。按照在同年级同专业内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排名顺序依次评定。
第七条 评选程序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工作每学年评定一次,结合学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进行;(二)学校核定各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名额并下拨;
(三)各学院在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辅导员、班团干部、普通学生代表按照比例组成评审工作小组,根据学校下达名额,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评审,提出初评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和有关材料按要求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核;
(四)学生工作处审核申报情况,提出当年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3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行文表彰;
(五)计财处按照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奖名单向学生一次性发放奖学金。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0 年秋季学期起实施,原《关于修改<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药大学〔2014〕184 号)和《关于印发<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以及具体实施细则的通知》(药大学〔2011〕111 号)文件中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